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2024年8月2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的刑事案件。该案也是商城县首例因被告人脱逃,法院未认定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案件。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姚某某认罪态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决定对其逮捕,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将其抓获。
因被告人姚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公诉机关依法变更了较重的量刑建议。8月23日,商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脱逃,视为对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姚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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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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