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炎炎夏日
暑期出游
不少人选择刺激的水上项目——漂流
但刺激中也暗藏着隐患
7月,家住郑州的韩女士与亲朋好友到商城县旅游避暑,听闻某景区的漂流项目河道两岸群山巍峨、动植物资源丰富,是个能让人不虚此行的好去处,便来此体验了一番。漂流时,在下游的某个急流处韩女士所乘船只不幸发生碰撞,导致韩女士右眼受伤,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右眼眶骨折。
案件处理
8月12日上午,商城县人民法院旅游法庭负责人陈景刚结束了一场庭审就带队匆匆前往某景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认为某景区作为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对韩女士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在漂流的两边,特别是激流处应当设置专业人员,防止船只碰撞,降低游客受伤的风险,而某景区没有及时发现碰撞的风险,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疏导工作并充分的释法答疑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某景区自愿赔偿韩女士损失2万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有话说
(丰集法庭负责人 陈景)
炎炎夏日,旅游避暑乃人之常情。漂流等项目固然好玩,但也要注意相应的安全责任。对经营者,要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如在游客购票时进行安全提示,既往病史禁忌、安全防护、贵重物品保护等都要向游客释明,在游玩过程中也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尽最大可能性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对于游客,要明白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时时刻刻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若有景区提示的特殊疾病则一定不能有赌徒心理,游玩过程中戴好防护设备,禁止在游玩过程中放松防护拿手机拍摄等危险的事情。另外,如果带孩童游玩,必须时刻关注孩童的动向,切不可因为孩子会游泳等技能就放松警惕。在意外发生的时候,每个人都会祈祷意外不要发生,全套的十次事后补救,也不如一次完善的事前准备。做好充足的安全防护,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是拒绝悔不当初的第一道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金宏辉 张中文 鄢浩然)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