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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城县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只为孩子更好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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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3-08 10:26:1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离婚家庭的父母更应该承担起法律责任,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汪桥人民法庭,依法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非常感谢汪桥法庭调解人员,快捷高效的调解,让我们处理好了女儿抚养权纠纷”。近日,当事人宣某对汪桥法庭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高效的司法为民情怀表示衷心感谢。

      案件详情

      原告宣某(女方)与被告陈某(男方)于2018年因感情不和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陈某抚养,因陈某外出务工,没有时间照顾子女,就约定暂由原告宣某代为抚养。

      后来,被告陈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婚生女,女儿长期随宣某在外地居住生活,故原告宣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调解过程

      收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上,不仅要考虑夫妻对子女的感情,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 现被告因工作原因无暇抚养子女,且婚生女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已满8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宣某共同生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变更婚生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少年强则强”,未成年人是祖的花朵和希望。对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法院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公正判决。同时也希望广大家长朋友们,能切实履行父母责任,多给孩子关心与关爱,共同呵护陪伴未成年人成长,一起努力给未成年人一个和谐有爱的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金宏辉 张中文 李龙)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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