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由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柴某某与第三人汪某某系上石桥镇某村民,2008年被告柴某某及第三人汪某某共同承包位于上石桥镇某村大堰,用于养鱼,因原告李某某家一块农田紧挨着大堰边上,被告柴某某与第三人汪某某因堰埂需要维修加宽,故商量用自家两块面积差不多的农田与原告李某某家农田互换使用。原告李某某考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且自己年事已高无法耕种就口头暂时同意。
2017年被告柴某某及第三人汪某某将大堰转包给案外人后,原告李某某子女想换回其农田,方便取水耕种,第三人汪某某同意换回,但被告柴某某拒绝返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李某某及子女无奈向法院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上石桥法庭负责人李立林法官与调解员积极和原、被告联系,但被告柴某某不配合调解工作,调解员主动与某村支书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认被告柴某某现在栽种的堰田确属于原告李某某家农田。
经村支书帮忙联系被告并做调解工作,被告柴某某以农事繁忙为由,仅愿在村支部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立林法官向被告柴某某及围观村民详细讲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法官及村支书的耐心说理下,被告柴某某同意与原告李某某换回农田。
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坚持与村委会进行诉调对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诉源治理一线的优势,准确把握群众诉求,积极倾听群众呼声,进村入户开展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诠释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精神内核,让公平正义持续加速。(金宏辉 张中文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