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破产企业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且资不抵债,最终被破产清算。在处置该企业破产时,该企业仅有60余万元的现金及资产,按照债权分配顺序,职工债权难以清偿,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防止出现因企业破产导致企业职工个人财务破产,引发“多米骆骨牌效应”,张伟法官一方面积极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安抚好群众;另一方监督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依法进行界定和追收。在得知破产企业股东没有足额出资,坚决要求管理人运用诉讼等手段追回出资,防止股东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最终在人民法院等各方的努力下,为13名企业职工发放了112.75万元拖欠工资,法院确认的职工债权得到全额现金清偿。
此外,张伟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了解到破产企业还存在社保欠费问题,对已经由职工个人补交的社保费,由法院作为职工债权予以确认;对于仍未补交的社保费,由法院协调社保部门进行补交,彻底解决因社保欠费给职工造成的养老困境。
该案从受理、招募管理人、调查企业状况、确认债权、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到清偿职工债权阶段性成功,信阳中院始终立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认真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增强破产审判的社会公信力。(朱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