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有一棵底端直径近60公分、高若10余米的枯死梧桐树,影响了道路美观,也带来了安全隐患,某村委会上报后决定予以砍伐,以消除隐患,并将砍伐工作交由张某、李某负责。不料砍伐时王某骑着电动车路过,被梧桐树砸中受伤,随后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就医。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王某父母多次联系张某、李某及该村委会商讨赔偿事宜均未得到答复,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张某、李某在砍伐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围挡或防护措施将施工现场与正常通行的道路隔离,即进行电锯作业砍伐,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梧桐树的所有人为某村委会,其与张某、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将砍伐工作承揽给无相应资质的张某、李某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施工路段本应认真观察、谨慎通过,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原告8万余元,村委会赔偿原告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