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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浉河公安: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这4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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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5-28 12:13:51    来源:平安浉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传播淫秽物品

      但依然有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

      将违法犯罪与互联网结合起来

      让不良影响的范围逐渐扩大。

      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浉河警方坚持零容忍态度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近期,浉河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砺刃行动”中对在侦案件深挖扩线,加大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打击力度,赴外地连续抓获四名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嫌疑人。

      5月上旬,网安大队对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持续深挖,经深入调查研判,确认了嫌疑人蒋某得身份及大致活动范围。网安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赴外省展开抓捕工作,5月10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在广东高州将嫌疑人蒋某抓获并及时固定了电子物证。接着,民警顺线追踪,经大量蹲守摸排,5月12日、16日又在广州番禺区、中山市先后将嫌疑人丘某、林某抓获。经审讯,三人均对自己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于此同时,网安大队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又发现一条网络色播线索,另一组办案民警迅速展开工作,经细致研判确定了嫌疑人身份。民警随即赶赴商丘永城实施抓捕。5月11日下午,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民警将嫌疑人郝某抓获,经审讯,郝某如实交代了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严重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请广大网民正确、健康的使用网络。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民依法据实举报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浉河警方将严肃处理!

      民警普法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石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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