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美”机构
化妆品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告知书
化妆品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告知书
目前,信阳市“靓盾1号”专项行动正在有力有序推进中,为进一步压实美容、美发、美甲、美妆(“四美”)机构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提振消费信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四美”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应依法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告知如下:
一、制度执行要严格。“四美”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进货时应查验并保存以下凭证:
1.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3.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购货凭证(合同、票据、账簿等);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三)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可实行信息化管理,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销售包装需展示。应当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所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
三、使用方法要正确。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严禁不按说明书要求将化妆品采用注射、微针等方式深入真皮层或皮下使用(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四、标签内容应核实。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含免费试用、赠予、兑换)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严禁经营使用最小销售单位没有中文标签及标签信息不全(如:国产化妆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进口化妆品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的化妆品。
五、储存运输要规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过期产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禁止条款要记清。不得自行配制(擅自分装)化妆品;不得经营使用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化妆品;不得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七、广告宣传应合法。不得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化妆品不得进行“刷酸”“换肤”“药妆”“干细胞”“快速美白”“医学护肤”“量子护肤”“治疗湿疹”“促进睫毛生长”等违法宣传;普通 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八、不良反应要报告。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可疑即报”原则,及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九、配合召回要自觉。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应予以配合。
十、执法检查要配合。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