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振、杨某于2022年3月在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李某振代办汽车按揭贷款并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杨某对被告李某振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振提供了贷款。后因被告李某振未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浙江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浙江某银行代为偿还后,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因原被告双方均在异地,承办法官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从法理人情的角度进行阐理释法。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法官向被告讲明拒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极力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原被告成功达成调解。 (买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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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