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介入,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当事人的诉求,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典案例,为开展调解工作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调委会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闫某某等人表示:毕某某在介绍工作的时候承诺过日薪1000元,结果干完活却以日薪500元结算,当时浙江的疫情很严重,如果当时约定日薪500元,闫某某等人根本不会前往,因此毕某某应该给每人按1000元日薪的标准结算工资。毕某某则认为:这个招工信息是是他在网上看到的,网站上写的是日薪500-1000元,也就是日薪500元打底,加班费用另计。当时建方舱的时候十几个班组一起开工,招工方给每个班组农民工支付的工资都是都是日薪500元,可提供招工方负责人联系方式当场验证。毕某某表示,当时还是疫情时期,从老家到绍兴去的路费招工方只给了500元,自己还为闫某某等人支付了1500元路费,到达绍兴隔离三天的费用每人900元也是自己垫付的。工程结束后毕某某也找闫某某等人谈过,告知闫某某等人每天500元工资的情况,如果工资结算的多他肯定会如数都发给他们,肯定不会克扣工资;而且闫某某等人是新手农民工,没有接触过建设隔离方舱的工作,在工地上很多工作都不会干,招工方也肯定不会按日薪1000元结算。
接下来调解员查看了毕某某手机上存的工资收款记录和给闫某某等人发工资转账记录,发现事实逻辑都很清楚。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日薪的结算标准问题。调解员通过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围绕双方当事人在该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劝说,最终双方意见达成统一,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书面调解协议:1.毕继承再付闫德超等七人,每人增补工资补助200元。2.此款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疫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员运用充分的工作经验及时化解矛盾,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工程分包商的合理诉求。 (买祥发)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