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安系洛阳市人,被告刘某军在洛阳市承包工程,2014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55万元。后被告刘某军支付部分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均未还款。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收到案件后,承办人了解到原告因出借资金造成家中生活困难,现急需要资金,便安排尽快立案开庭。
法院调解


庭审中,因被告需要筹措资金,双方暂未达成调解。为了化解纠纷,让原告尽快拿到借款,承办人安排下午继续调解,通过释法明理,陈述利害关系,用心、用情、用理做原被告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被告立即去银行取款,当庭向原告支付10万元。(买祥发 通讯员 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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