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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潢川县:贩卖毒品 刑责难逃 —— 法检 “ 两长 ” 同庭履职 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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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12-27 09:48:5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信阳讯  为深入推动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月活动扎实有效开展,12月16日上午,潢川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远程提讯,依法开庭审理由潢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潢川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老明”,长年吸食毒品。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又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牟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从戒毒所带回到案;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沾染,不仅会影响吸毒人员的日常生活,更会侵蚀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张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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