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动刑事案件集中审判月活动扎实有效开展,12月16日上午,潢川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远程提讯,依法开庭审理由潢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潢川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老明”,长年吸食毒品。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又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牟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从戒毒所带回到案;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袁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