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9月28日进行宣判,被告人陶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陶某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9月28日进行宣判,被告人陶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陶某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下一篇: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缅怀革命先烈 弘扬烈士精神
上一篇:信阳市科技局开展“迎国庆 庆重阳 看变化 话发展”喜迎二十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