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和被告丁某于2014年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离婚后三个女儿均由男方丁某抚养,女方冯某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冯某顾及三女儿年幼需要照顾,于是将三女儿带在自己身边抚养。后丁某对三个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冯某无奈,想尽各种办法维持孩子们的日常开销,干过各种零工兼职,现在和朋友合开一家推拿店,才渐渐稳定下来。
在此期间,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即将升入高中,小女儿也即将小升初,但孩子们的学费让冯某举步维艰。二女儿每年学费12000元,小女儿每年上学生活也需花费36000元,而丁某所谓的抚养,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能保证,学费更是遥遥无期,每每一拖再拖,最后也不能如数履行。离婚后丁某未按约定好好抚养三个女儿,反而因为抚养权在手以及冯某对孩子的不舍,更加不负责任。继续由丁某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益处,现在二女儿和小女儿也愿意和冯某一起生活,故冯某诉至潢川法院,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丁某支付一定抚养费。
少年家事法庭庭长刘新力在受理该案件后,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立即着手展开了调解工作,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从最大限度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结合父母双方工作生活实际,以及对待子女的态度办理此案,让孩子们对父母婚姻的变故及抚养权的变化对其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本案中,两个女儿都已经年满八周岁以上,且均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原告作为一个母亲,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辞辛苦。现如今,原告既有抚养能力,孩子们又愿意跟随其一起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起初,被告拒不支付抚养费,认为孩子继续跟随自己生活更适宜。调解过程中,刘新力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挥了审判专业的优势和效能,询问孩子们的意愿,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系双方公亲族长一同进行调解。一方面从亲情入手,虽然双方离婚,但是孩子是无法割断的血脉;另一方面以法理育人,耐心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为人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劝说双方从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法官本着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和学习,耐心劝说父母双方,最终被告愿按照河南省城镇人均收入以及子女学习生活所需给付抚养费,并自愿将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两婚生女名下,同意该房屋售卖后,售卖钱全部用于孩子们的抚养费。本案不再变更抚养关系。因正值开学季,刘新力又沟通校方缓交学费,及时接纳迟来的入学生,让孩子们安心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