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原告周某向被告董某出售水泥货物,货款金额累计9万元。2020年1月董某向原告还款1万元,余款8万元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淮滨县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祥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联系,经了解,此案双方当事人一直合作往来较多,但因一方当事人拖欠货款,且双方对拖欠货款金额争议较大,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从而影响到双方继续合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吴祥逐一查看证据,将拖欠的货款按月计算清楚,对有争议的地方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明确责任。为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吴祥结合双方证据多次组织调解、耐心沟通,兼顾原被告双方权益的原则下,不断优化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董某当庭给付货款。该案的顺利调解,也化解了二人的矛盾,二人冰释前嫌并表示今后还要继续保持合作,同时又依法促使个体工商户及时清偿债务,避免违约损失,充分营造出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为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淮滨县人民法院将调解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淮滨法院1-7月民商事案件审理平均耗时为30.63天,买卖合同平均耗时为20.29天,均位于全市法院前列,同时一如既往采用民商事案件立案时诉讼费减半预收的做法;对符合条件并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企业及时给予办理诉讼费缓交审批手续;实行了诉讼费退费“免申即享”服务,进一步简化诉讼费退费程序;为企业诉讼,最大限度的简环节、简程序、减费用、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