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建立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信息 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实时向公安交通部门交换涉嫌严重 疲劳驾驶违法车辆信息,提供涉嫌严重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货 车的动态行驶轨迹数据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公安交通部门根 据共享数据自动对涉嫌严重疲劳驾驶状态的车辆实施布控 由基层执法民警对预警车辆实施拦截检查,处罚结果数据及
时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二、加强源头安全监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发现车辆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格至监控台账,事后要落实教育、处理措施,严防出现严重疲劳驾驶行为,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合理制定运输计划,保障驾驶人休息时间,从源头上防范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三、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公安交管部门执勤民警及时对 涉嫌严重疲劳驾驶违法车辆组织拦截,对拦截到的严重疲劳 驾驶违法行为预警车辆,逐项分析并固定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位置、连续驾驶4小时位置、连续驾驶 8小时位置、连续行驶终止时间及位置、涉嫌疲劳驾驶时段的行驶轨迹等证据资料,依法依规对驾驶人实施处罚。
四、严格数据应用及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交换协作机制,定期对数据共享、交换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业务需求,共同协商调整优化数据共享、交换方式及内容,规范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查询结果。(张中文 金宏辉 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