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河南广播电视台   主办: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
  • 设为首页
  • 河南县域经济网

    城市新闻: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页 > 信阳 > 正文

    日期:2023-08-29 16:56:5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8月29日上午,信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旨在向大家介绍《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情况。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郑刚;信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调研员冯桂荣;信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海中;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文江等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信阳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刘宁博主持。

      据悉,《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全省首部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于今年5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信阳市持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塑造“创新拼搏当前锋、美好生活看信阳”品牌的重要举措。

      发布会上,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郑刚强调,良好的人居环境是美好生活的有力承载,是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条例》的制定,一是践行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快出台一部信阳市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必要。二是助推了信阳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信阳作为革命老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活力不足,但自然资源禀赋好、生态环境优越。市委、市政府践行殷殷嘱托,围绕“1335”工作布局,结合实际提出了“创新拼搏当前锋、美好生活看信阳”发展愿景,在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上不断实现新的突破,以宜居宜业优良环境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在信阳市投资创业。市人大积极响应工作决策部署,主动破解改革难题,及时把制定《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作为立法项目,优化程序、加快节奏、提高效率,确保了《条例》及时出台,从法治层面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提供“硬核”护航和法治支撑,彰显了信阳市坚定不移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打造最优人居环境的坚定决心。三是呼应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是印烙在国人内心最深处的情怀,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对理想家园的描绘和期盼。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着眼“创特色、走前列”,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和厚植精神文化相结合,持续深入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扩展城市绿色休闲空间,让群众享受到“推窗见绿、出门赏景、起步闻香”的宜居生活;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城市书屋、农家书屋等设施,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建设各类志愿者服务站、爱心驿站等便民公共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扩宽硬化狭窄道路,铺设污水管网,实施旱厕改造,安装路灯,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但整体工作距离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实现“创新拼搏当前锋、美好生活看信阳”的愿景还有一定差距。生态环保意识不强、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够,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明确,确保城乡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条例》共分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界定。城乡人居环境包罗万象,内涵十分丰富,《条例》难以全部涵盖。目前,信阳市是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就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进行地方立法的设区市。作为一项创制性立法,如何对城乡人居环境科学界定,关系到条例的框架结构。在学习借鉴四川省、山西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信阳市实际,《条例》第二条将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定义明确为:“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根据上述定义,设置《条例》的框架结构,因设施建设、绿化生态的内容已经寓于公共服务、容貌秩序之中,将《条例》结构设置为总则、责任区管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二)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管理主体。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常抓不懈。《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定期考评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内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以期形成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纵向管理机制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主体。

      (三)关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人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主体。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切实激发人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鼓励制定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应当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负责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治理。”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还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个人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信阳特色治理经验的固化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以来,信阳市因地制宜探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随着“拆墙透绿”的持续推进,信阳市形成了大量的小块园林绿地、口袋公园等,《条例》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固化、规范。总结乡村建设的实践经验,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二条对信阳市正在大力推进的城市书屋、农家书屋进行了固化提升。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考虑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设定了目前的处罚幅度。对于实践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为,如:机动车乱停、生活垃圾乱扔、餐厨垃圾乱排等,有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上位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信阳市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也作出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为了与信阳市现有地方性法规有效衔接,《条例》对此类行为不再作重复规定。(石禄林 金宏辉)

    下一篇: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开展“便民零距离 服务暖人心” 志愿服务活动
    上一篇:光山县组织开展消防疏散应急演练

    关于我们 |本网动态 |人员名单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