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某村李某来、李某宽二人为造塘养鱼,与同组黄某某等十几名村民签订了2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包费逐年缴纳。但从2009年至今,李某来和李某宽只向部分村民交付了1-2年的承包费,大部分村民均未拿到承包费。与此同时,某在建公路横穿其中两个鱼塘,该两鱼塘已被土堆填充,无法继续养鱼。现村民不想继续将土地租赁给李某来和李某宽,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土地承包费用。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违约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多次协商后无果,来到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介入。通过走访调查,黄某某等人所说情况属实。调解员分析认为,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存在几点问题:一是未经有关单位审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造塘养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超过2年,未被有关单位发现,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李某来和李某宽未按合同约定逐年给付土地承包费,属于根本性违约,村民有权利解除合同;三是某在建公路横穿鱼塘,致使鱼塘无法使用,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

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将双方当事人约到镇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终止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乙方自愿给付甲方60%的土地承包费用,2年内付清;3.原《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其他户,自愿放弃土地租赁费用;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到了某公路的建设,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对某公路的地基造成隐患。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分析当中的利与弊,兼顾情与法,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圆满得到化解。 (买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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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