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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山县司法局莽张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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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2-16 10:28:30    来源:罗山县司法局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首先联系到李某来和李某宽,该二人表示愿意赔偿土地承包费,但是不愿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承包剩余未被征地占用的土地,如果黄某某等人执意解除合同,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和8年的经济损失。调解员分析道,一是未主动按合同约定逐年给付土地承包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二是公路建设致使鱼塘无法继续使用,已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如果执意作为鱼塘继续承包使用,会对公路的地基有一定影响,届时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三是李某二人与黄某某等人都是邻里和亲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何必把关系搞得这么僵硬呢。李某来和李某宽一开始并不情愿,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于情于理于法的劝导,也逐渐放宽心态,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愿意解除合同,赔偿土地承包费。但由于这几年养鱼经营不善,一直在亏损,还是想减少一些土地承包费。

      基本案情

      2009年,某村李某来、李某宽二人为造塘养鱼,与同组黄某某等十几名村民签订了2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包费逐年缴纳。但从2009年至今,李某来和李某宽只向部分村民交付了1-2年的承包费,大部分村民均未拿到承包费。与此同时,某在建公路横穿其中两个鱼塘,该两鱼塘已被土堆填充,无法继续养鱼。现村民不想继续将土地租赁给李某来和李某宽,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土地承包费用。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违约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多次协商后无果,来到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介入。通过走访调查,黄某某等人所说情况属实。调解员分析认为,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存在几点问题:一是未经有关单位审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造塘养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超过2年,未被有关单位发现,可以不予追究;二是李某来和李某宽未按合同约定逐年给付土地承包费,属于根本性违约,村民有权利解除合同;三是某在建公路横穿鱼塘,致使鱼塘无法使用,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

      随后,调解员通知黄某某等十几位村民到调解委员会,从情理方面劝说:都是邻里相亲,甚至有的还是亲戚,有什么事情,可以坐下来慢慢商量。而且,李某来和李某宽这几年生意效益也不好,大家也都看在眼里,不然也不会一次都没有向他俩催要过土地承包费;再者,李某来和李某宽也愿意解除合同,赔偿承包费,只是想减少一部分,也希望你们能够理解。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黄某某等人也愿意放下心态,黄某某等人认为:都是一个组的,也都是亲戚,而且这几年李某来和李某宽养鱼经济效益确实不好,可以减免40%的土地承包费,只给付60%的土地承包费即可,但是合同要终止。另外一部分人也说,自己的土地少,介于亲戚关系,土地承包费也可以不要了。

      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将双方当事人约到镇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终止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乙方自愿给付甲方60%的土地承包费用,2年内付清;3.原《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其他户,自愿放弃土地租赁费用;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到了某公路的建设,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对某公路的地基造成隐患。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分析当中的利与弊,兼顾情与法,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圆满得到化解。 (买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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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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